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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第二十章)

2013-05-19 15:29来源:重庆自考网
第二十章        土地资源保护法
    1、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它具有固定性、整体性、生产性、有限性、不可替代性的特征。
    2、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经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情况,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则是法律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整套措施和方法作出的规定,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制化和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
    4、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述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后,逐级上报,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关于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它与其他种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比,具有最高的效力。
    7、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有: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8、为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法律规定了下列措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控制乡村建设用地。
    9、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的责任原则是“谁破坏,谁复垦”。复垦土地的归属,应根据土地原来的所有权和复垦土地的投资情况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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