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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第三十章)

2013-05-19 15:31来源:重庆自考网
第三十章            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法律保护
    1、大气和外层窨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体制在局部越界大气污染、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外导空间等几个领域已经建立,而且规则和制度变得越来越详细和具体。区域性的控制跨界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的条约主要是栎国家间的《远程跨界大气污染公约》和美加《空气质量协定》。控制臭氧层的耗损方面的国际环境法律主要是《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全球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环境法律主要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外层空间方面的国际环境法律主要有《外空条约》和《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
    2、海洋环境保护条约是迄今国际环境条约体系中出现最早、发展最成熟、内容最丰富的条约体系。根据适用的范围可以分为全球性的海洋环境的保护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条约,如《红海及亚丁湾环境保全区域 公约》。根据条约规范内容,可以分为一般框架性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针对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具体问题专门性条约,如防止船舶污染的《73/78船污公约》、防止海洋倾废的《伦敦倾废公约》、油污事故干预及应急的《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有关损害责任和赔偿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等。
    3、淡水资源方面的国际法律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早期主要是有关船舶在跨界河流航行的规则;第二,关于对淡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规则多见于针对具体江河湖泊的双边或区域性条约当中;第三,相关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大多是分散和零散的。目前这一领域最重要的多边条约是《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4、废弃物的国际管制条约通常只是就特定种类的废弃物或其处置方法在国际条约中作出一定的管制和规范,并没有从根本上管制废弃物的产生和减少问题。这方面最重要的是《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对有毒有害物质国际社会没有全面的管制条约体制,基本上采取的脸是分散的管制方式;放射性物质管制方面的主要有《核安全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及早通报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等;其他有害物质和行为的管制方面主要有《关于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和《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
    5、保护生物和生物多样性的条约体系已经建立并越来越丰富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主要有《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开发利用方面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养护和管理高度洄游鱼种的协定》、《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等;特定物种保护方面主要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养护野生动物迁徒物种公约》;生境保护方面主要有《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
    6、“南极条约体系”主要包括:《南极条约》、《养护南极海豹公约》、《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管制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的公约》和《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北极保护方面主要有《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和《建立北极理事会宣言》等。世界遗产保护方面主要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世界水下文化遗产的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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