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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7

2013-06-17 20:23来源:重庆自考网
第八章 公证的效力
第一节 公证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公证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公证是该项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1.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就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2.当法律要求采用公证形式时,或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公证程序,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3.根据国际惯例,我国法人或公民个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必须经过公证,再经外事机关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得到使用国的认可。公证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有下述三种情况:
(一)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条例、通知等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 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 根据国家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节 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
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在诉讼中具有不同于一般证据的特殊证明力。包括两方面的效力:
(一)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和仲裁机构对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审判员认为没有疑义的,可作为证明事实的根据,确认其法律证明效力。
(二)如果人民法院对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疑义,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就不应当确认其效力。
第三节 公证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构证明,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二)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公证机关对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具有重要作用;
(一)公证机关运用这种手段解决事实清楚、是非明确的债务纠纷,可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减轻审判机关的负担,使纠纷得到及时、迅速的解决。
(二)因为当事人能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可避免因诉讼带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损失,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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