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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10

2013-06-17 20:25来源:重庆自考网
第十一章 关于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二)
第一节 委托公证
一、委托公证的概念
委托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托书公证;二是委托合同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对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种委托行为的特点:
一是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二是委托人签发的委托书则成为委托人取得对外处理事务的资格和权限的书面证明。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种委托合同的特点:
一是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法律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务;二是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它同委托人本人所进行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是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四是委托合同为诺成双务合同。
二、委托公证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办委托公证的手续
(二)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审查的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机构应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3.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4.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委托行为公证,要特别注意管辖问题。
第二节 收养公证
一、收养公证的概念和意义
收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二)送养人的条件
(三)收养人的条件         (四)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
三、办理收养公证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办收养公证的手续
当事人申办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申请收养公证的手续。
(二)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收养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 当事人各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2. 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3. 审查收养的动机、目的和理由是否正当;
4. 收养人的经济状况、健康情况、道德品质和抚养能力;5. 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对三方都有利;
6. 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等等。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行为,公证机构应依法出具收养公证书。
四、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程序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解除收养有关系公证的程序。
五、涉外收养公证
(一) 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国人(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国籍的人)收养我国公民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二)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
(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的程序
1.办理涉外收养公证适用的法律。   2.申办涉外收养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根据公证实践,公证机构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审查的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是:
1.审查收养人的收养意图、真实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收养人有无正当职业,对养子女有无抚养教育的经济能力和教育能力等情况,以确保涉外收养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可能的情况下,承办该业务的公证员应了解、研究收养人所在国家和地区关于收养问题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2.对临时来华者收养子女,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办理。有特殊情况的,由有关部门酌情处理。3.关于申请人要求办理收养外孙子女为养子女的问题,按照我国的民族习惯,国内收养是不允许的。但是,在涉外收养中有时情况比较特殊。4.公证机构对于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证,并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第三节 赡养协议公证
一、赡养协议公证的概念
赡养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二、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办赡养协议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办理赡养协议公证,首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1.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民事行为能力。2. 赡养人是否为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且相互之间已协商一致。4. 赡养协议条款是否完备,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可行。需要注意的是,赡养协议中不得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内容。5. 赡养协议的监督人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等。
最后,公证机构对既真实又合法的赡养协议,才能出具公证证明。
第四节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一、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概念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又称析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义,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的活动。
二、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办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实践中,财产分割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地址、职业);2.协议各方的关系,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因;3.被分割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坐落地点,以及财产所有权共有的形式;4.具体的分割意见,即各方当事人各自分得的财产名称、数量、取走的时间及交付的办法; 5.违反协议的责任。
最后,各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
公证机构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公证机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1.财产共有人的人数、身份证件和行为能力;2.共有财产的性质、种类、坐落地点等基本情况;3.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财产分割协议的条款是否明确、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然后,公证机构对于既真实又合法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予以办证。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书的内容应包括:
当事人各方的基本情况;
证明参加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就分割共有财产达成了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的事实;证明当事人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符合我国民事实体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节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一、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概念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或者未婚夫妻就各自婚前的财产、债务的范围以及权利的归属问题达成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概念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事宜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三、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办公证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对于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约定财产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关系夫妻双方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以及当事人双方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4.证明财产权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第六节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一、出国留学协议公证的概念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国家有关选派单位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之间就公派出国留学事宜所达成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二、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选派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2.出国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同意其出国留学的批件及影印件,以及担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担保书。3.出国留学协议书草稿。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节 有关股票、票据事务的公证
一、 有关股票事务公证
(一)有关股票事务公证的概念和范围
有关股票事务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股票为标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有关股票事务方面的公证范围主要包括:
1.股票继承公证;2.股票声明公证;3.股票分割协议公证;4.股票赠与公证;5.股票委托公证;6.合伙购买股票协议公证;7.股权转让协议公证。
(二)有关股票事务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办有关股票事务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审查的重点内容。
二、有关票据事务公证
(一)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事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票据为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票据背书公证
1.票据背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票据持有人在所持票据或票据粘竟址 的背书行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票据背书公证一般由背书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2.办理票据背书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办票据背书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审查的重点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三)票据拒绝公证
1.票据拒绝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票据持有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或者保全票据上的权利的必要行为已被拒绝的事实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2.办理票据拒绝公证的程序。
票据拒绝公证的管辖。
当事人申办票据拒绝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办理票据拒绝公证时,应审查和调查的主要内容以及公证书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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