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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24

2013-06-17 20:33来源:重庆自考网
第二十七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 非诉讼法律事务概述
一、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概念和特征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直接协商、调解或提请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师代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是真实、合法、具有法律意义的。 2.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其身份具有多样性。3.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在诉讼程序外进行,不受诉讼程序和期限的约束。
二、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意义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利于及时解决和防止各种纠纷,可以直接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对缓解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维护社会正常程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分类
1.根据律师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否存在纠纷,可将其分为有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办理无争议的法律事务。
2.根据律师办理诉讼外法律事务的工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代理类、调查类、见证类和咨询类法律事务。
3.根据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财产权益方面的法律事务和非财产权益方面的法律事务。
4.根据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当事人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公民委托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法人委托代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其他组织委托代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5.根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将其分为国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涉外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和条件
律师依法可以办理以下非诉讼的法律事务: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2.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3.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节 律师代理参与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仲裁的特征
1.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不实行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而由当事人协议选择;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3.仲裁机构依法组建。
三、律师代理仲裁的程序及工作内容
程序:接受委托,庭前准备,参与庭审和庭后的工作。
工作内容:准备文件,选择仲裁员,行使回避申请权,举证质证,出庭辩论,申请执行(或申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等。
四、律师代理劳动争议诉讼
第三节 律师见证
一、律师见证的概念和特点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见证的特点:律师见证的主体必须是律师,见证的内容必须是亲眼所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书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具有证明效力。
二、律师见证应遵循的原则
真实合法原则,自愿原则,直接原则,公平原则,回避原则,便民和保密的原则。
三、律师见证的工作程序
接受委托、审查材料、现场见证、出具见证书。
四、律师见证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律师代办单项法律行为
一、资信调查   所谓资信调查,是指对往来客户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调查。二、代办专利法律事务   三、代办商标法律事务
四、代理税务登记   五、代理、参与合同谈判及签约    六、代办公证法律事务      七、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针对某一特定法律事务,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从而做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八、代理发表有法律意义的声明     九、代理招标,投标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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