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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0《法学概论》自考复习指导资料

2013-07-04 21:16来源:重庆自考网
《法学概论》复习指导
一、题型、分值、分布
题型 分值 主要分布章节
单项选择题 30*1 各章均有,基本平均分配,即每章至少1—2题
多项选择题 5*2 一般在重点章节中
名词解释题 5*3 重点分布在3、4、5、6、7、9、13其次出现在2、10、12章
简答题 3*5 重点分布在1、3、4、5、8、12,其次分布在2、6、10、11
论述题 1*14 重点分布在2、3、4、8、9。
案例题 2*8 重点在6、9章
二、重点章节:一级重点3、4、6、9章,二级重点1、2、5、7、11、12。一般第13、14章只会出现单选和多选各1题或13章出名词解释1题。
三、重点复习内容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原始社会没有法律,与氏族社会组织伴随存在的原始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简答题):(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人类历史上共存在过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前三者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只有社会主义法律是非剥削阶级的法律。
4.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5.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应,法律反应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是法律最本质的属性。
6.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即法律的基本特征)(简答题):(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8.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9.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旧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我国台湾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我国香港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10.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简答题):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在阶级社会中,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者存在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然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的时候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为法律规范加以推行。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地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同时必须看到,法律和道德毕竟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存在一定区别:(一)存在的时间不同;(二)调整的范围不同;(三)实施方法不同;(四)表现形式不同;(五)表现体系不同。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1.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1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简答题):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二者基本内容、阶级本质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互相作用、互相影响并互为补充。社会主义道德常常渗透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之中,对法律制定、适用和遵守产生重大影响。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源源不断地从社会主义道德那里吸取内容,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反过来,又借助法律规范来维护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 同时必须明确,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在调整范围和实施手段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因此而这不能相互替代。要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很好的结合起来。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简答题):(一)遵循宪法原则;(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原则;(三)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四)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五)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15.制定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4)法律的公布。
在我国,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草案的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3)国务院(4)中央军委(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7)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1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7.法律规范三个要素是“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含“不得”、“禁止”用语的)、义务性规范(含“应当”、“必须”用语的)、授权性规范(含“可以”用语的)。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1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1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诉讼法等。
20.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法律的适用(2)法律的遵守。
21.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22.社会主义法律适用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正确掌握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等)
2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2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25.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26.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要件包括:(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
27.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28.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29.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结构由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的客体:(3)法律关系的内容:
30.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1)事件(2)行为。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制
31.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3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33.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
34.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35.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36.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3)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37.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8.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在2004年写进了宪法,成为我们的治国方略。
第四章   宪法
39.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最早产生的宪法是英国宪法,英国宪法属于不成文宪法。美国的“八七”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成文宪法。宪法的性质(论述题):(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有三个特点:A 内容方面的特点 B效力方面的特点 C 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这就是说:A 宪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B 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宪法内容的变化。C 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
40.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4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42.我国的国家性质(论述题):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4)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43.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体现在(1)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2)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原则。(3)从政权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作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分子,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的独立与安全的职能,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4)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义,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44.爱国统一战线。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爱国统一战线。
45.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为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
46.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实行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4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48.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4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50.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因为(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貎。
5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2)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3)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52.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53.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1)选举权的普遍性。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2)选举权的平等性。(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在我国,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4)无记名投票。(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54.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有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
55.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诸多因素:(1)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2)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3)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4)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
56.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57.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58.我国行政区域划分: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59.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60.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公民与人民的联系和区别: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民主的主体。人民还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凡是我国人民,都是我国公民。
61.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62.公民的8项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政治自由6项.(2)宗教信仰自由,含义是:A有信不信的自由;B 信哪种宗教、教派自由 C 过去不信现在信,过去信现在不信的自由。(3)人身自由:指与公民的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包括:A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B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C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D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包括:A 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B 劳动者的休息权。C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D 物质帮助权。(6)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其中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具有双重性。
63.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依据:(1)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的消灭和它的产生一样,有其自身的规律。(2)宗教信仰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64.公民的5项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65.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66.我国国家机构体系:(1)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立法权。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力,具有修改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享有制度基本法律外的普通法律的权力,具有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2)国家主席:(3)国家行政机关:(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5)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权: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6)国家检察机关:检察权: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67.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2)为人民服务原则。(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4)精简的原则。
68.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论述题):(1)宪法自身对宪法实施的保障:A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B 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C 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2)普通法律保障。(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负有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直接责任,“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还要领导人民认真学习宪法,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宪法家喻户晓,并成为全体人民的最高行动准则。
第五章   行政法
69.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70.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裁。(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71.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行政机关的特点:(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它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国家。(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3)它所行使的职权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所担负的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因而它不同于行使其他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
72.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73.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
74.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再给与行政处罚。
75.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3)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76.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有关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单方行为。
77.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通过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方式进行);(3)人民政协的监督;(4)司法机关的监督;(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6)社会监督,包括:A人民团体的监督B新闻舆论的监督C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人身权法)
78.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9.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80.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8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至死亡。
8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后者指法律赋予的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资格,而前者指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民虽一律具有权利能力,却并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83.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84.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
85.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86.我国公民的住所:是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87.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其成立到终止时,一直享有。
88.法人成立条件:(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9.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不需另行特别授权(指定)能全权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法人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为法律行为。
90.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乃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2)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即凡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3)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它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91.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9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为。
94.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代理的特征:(1)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2)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3)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95.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96.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它是一种绝对权。(2)它是一种对世权。(3)它是一种排他权(4)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97.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凡对原无所有权的取得,或某物虽原有所有权,但与原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取得。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国有化、没收、无主取得、收益、生产等。(2)传来取得:凡对原有所有权的物,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的。买卖、赠与、遗赠、遗嘱继承等取得财产都属于继受取得。
98.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国家通过多种法律制度保护财产所有权,在民法方面,当事人在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时,说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过下列方法加以保护:(1)确认所有权(2)恢复原状/返还原物(3)排除妨碍/停止侵害(4)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
99.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种类:(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三个特征: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
著作权:称版权,作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取得。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专利权:指对某面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可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我国专利权的取得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而不是“发明在先”原则。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算。
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实行“先申请”原则,2个人就同一项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先申请人。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自授予之日起算。注册商标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可以连续续展。
100.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债的法律特征:(1)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请求的义务的结合。(3)债的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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