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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税制考点:税制与税法

2018-07-20 10:06来源:重庆自考网
  一、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
 
  税收制度是取得国家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
 
  二、税法
 
  税法是税制的核心和基础。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从法学角度,税法可作如下分类:
 
  1.按税法的效力分类
 
  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级次制定者法律地位和效力举例
 
  税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法规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低于税收法律高于税收规章《……条例》《……暂行条例》等
 
  税收规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低于税收法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2.按税法内容分类
 
  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税收程序法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处罚程序、税务行使组织程序和税务争议处理程序。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3.按税法地位分类
 
  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
 
  税收通则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法。最典型的就是税收基本法。
 
  单行法应该受到通则法的约束和指导。
 
  4.按税收管辖权分类
 
  按照税收管辖权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由存在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1.征税主体
 
  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代表,是税法的制定者,但是不直接行使国家课税权力,而是通过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税务机关的权利即依法行使征收国家税款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考过论述题]
 
  (1)执法的相对独立权;
 
  (2)征税权;(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
 
  (3)税法解释权;
 
  (4)估税权;
 
  (5)委托代征权;
 
  (6)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权;
 
  (7)税收保全权;
 
  (8)强制执行权;
 
  (9)行政处罚权;
 
  (10)税收检查权;
 
  (11)税款追征权。
 
  我国税务机关的义务包括: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2)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3)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
 
  (4)在税收保全中的义务。
 
  (5)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与纳税人一样负有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
 
  首先,纳税人在税法中普遍存在,没有纳税人,税收法律关系就无法最终实现;而纳税担保人只有在纳税人有逃避纳税嫌疑等特殊情况时被要求设置;
 
  其次,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是税法中直接规定的,无法选择,而其他人只有在承诺作为纳税担保人,并且纳税人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才代为承担法律上的纳税义务;
 
  最后,从法律责任上讲,纳税人缴纳的税金最终只能由自己承担,而纳税担保人缴纳税金后,可以依法向被担保的纳税人追偿损失。
 
  纳税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
 
  (1)知悉权;
 
  (2)要求保密权;
 
  (3)申请减免税权、免税权;
 
  (4)申请退税权;
 
  (5)陈述、申辩权;
 
  (6)复议和诉讼权;
 
  (7)请求国家赔偿权;
 
  (8)控告、检举权;
 
  (9)请求回避权;
 
  (10)举报权;
 
  (11)申请延期申报权;
 
  (12)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1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14)索取完税凭证权、收据或清单权;
 
  (15)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主体的义务包括:
 
  (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2)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4)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5)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6)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7)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
 
  (8)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9)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
 
  (10)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
 
  (11)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12)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
 
  (13)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14)欠税人应当向抵押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
 
  (15)继续纳税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16)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1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18)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3.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偷税抗税的法律责任
 
  ①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③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④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⑤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的,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二年以下、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单位的法律责任(了解)
 
  (5)擅自减免税法律责任(了解)
 
  (6)税务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了解)
 
  [例题·多选题]下列违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因情节严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A.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B.偷税
 
  C.抗税
 
  D.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E.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案]BCDE
 
  [解析]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税、抗税、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包括应税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主体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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