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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创造性

2018-08-15 09:40来源:重庆自考网
创造性
  (一)创造性的含义
 
  1、创造性,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又一实质条件。我国《专利法》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所谓“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与现有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具有与其明显不同的技术特征,这是发明内在的质的标志。
 
  3、在判定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专利法引入了“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概念,他是一种拟制人,具有中等技术水平,通晓所属技术领域中所有技术,并且规定他的技术水平随着技术领域和完成发明时间的不同而变化。
 
  4、所谓“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与最接近的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具有长足的进步。表现在: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或表现在发明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
 
  (二)审查原则
 
  1、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只有在该项发明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才予以审查。
 
  2、在评价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的实质性,而且还要考虑发明的目的或效果,将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
 
  (三)审查基准
 
  1、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
 
  2、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3、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4、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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