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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考公司法考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2018-08-17 10:40来源:重庆自考网
一、责任种类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
 
  构成要件:a对公司负有义务;b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c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d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果实;e不属于可免责的范围。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责任。
 
  二、责任形式
 
  1、民事责任
 
  主要方面:a确认行为无效;b停止侵害;c赔偿损失;d返还财产或收益。
 
  2、刑事责任:商业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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