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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重庆自考刑事诉讼法学串讲复习资料(4)

2018-12-03 16:29来源:重庆自考网
  4.重新审判的程序:
 
  a.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b.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注意上级法院提审一律按二审程序进行)
 
  c.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d.再审期间检察院按同级派员出庭。e.全面审查原则。
 
  5.重新审判的期限:
 
  a.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例如:某人在原审中被判罪,现有无罪证据,问法院受理后正常的话最长多长时间才能得到无罪的裁定?一年,3个月做出是否提审再审的决定,再有3个月审结,加上延长则是一年。
 
  b.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的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6.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c.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d.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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