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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重庆自考刑事诉讼法学串讲复习资料(6)

2018-12-03 16:30来源:重庆自考网
  四、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程序
 
  死缓的变更监外执行减刑假释
 
  注意:变更的条件,管辖的法院,报送变更的程序,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减刑、假释。
 
  例1、周某因抢劫罪被人民法院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周某向有关机关交待说,为了能早入学,自己户籍上的年龄曾经改动过,自己犯罪时实际上不满18周岁,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停止执行后,经过调查,确认周某的话并不属实。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需要由原审人民法院对周某重新审判以确定是否继续执行死刑
 
  B、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先前已经签发的执行命令对周某执行死刑
 
  C、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对周某执行死刑
 
  D、需要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对周某执行死刑
 
  「问」答案选的是d,可我认为应该选c.
 
  「答」抢劫罪的死刑核准权不是下放了嘛?由高院啊,所以选D啊。你看你就差一步就正确了。
 
  例2、被告人马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在判决确定前,被告人马某没有被羁押,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由哪个机关负责对马某羁押以及交付执行?
 
  A、监狱直接对马某羁押并收监执行。B、由人民法院将马某羁押并送资监狱执行。
 
  C、由人民法院将马某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将马某交付执行。D、由公安机关将马某羁押并交付监狱执行。
 
  《法院解释》第350条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
 
  例3、人民法院对孙某、江某共同受贿一案作出判决孙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江某被判处管制。判决确定后,两人被交付执行,根据案情,请回答下述问题:()
 
  如果孙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当由原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B、应当由原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C、应当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D、应当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问」答案选的是d
 
  「答」《法院解释》第361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即应当裁定减刑。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第362条:减刑、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1.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a.在中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b.在中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c.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2.外国人国籍的确定:
 
  a.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b.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3.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的规定:
 
  a.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b.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c.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4.相关规定: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b.外国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c.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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