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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8年7月自考宪法学试题答案(课程代码:05679)

2013-08-03 15:23来源:重庆自考网
全国20087宪法学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A   2.C  3.B   4.A  5.D  6.C 7.D   8.B   9。C   10.A
 11.A 12.A  13.B  14.A  15.A  16.D  17.C  18.D  19.C   20.D 21.B   22.C   23.D   24.C  25.B  26.C  27.C 28.A  29.B   30.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BCDE   32.AB    33.BCD   34.CDE    35.ABE
三、名词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36.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监督制度。
37.政党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党行使政权或干预政治的方式。
38.选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选举指的是政权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选举人意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选拔、推举代表(议员)或主要负责人的活动。狭义选举仅指选民或代表(议员) 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形式,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39.自治条例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40.《五四宪法》的主要特点:(1)中外制宪历史经验的总结;(2)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它的发展;(3)贯穿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41.(1)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2)任何公民享有的平等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3)公民的平等权主要指司法上的平等,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上平等。
(4)法律面前的平等指权利能力上的平等,而非行为能力上的平等。因为行为能力各人千差万别,而权利能力是一样的。
42.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障法官司法权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系"技术性的司法规则"。不过这两种意义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保障;而后者,乃前者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由此出发,采用一个较为概括性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
43.从宪法与宪政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1)从实证法的角度而言,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2)从自然法的角度而言,宪法是权利的产物,而不是相反,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3)从宪政的角度而言,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它只能在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遵循“法不许可即禁止”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本界限,是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因素,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4)从人权的角度而言,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人权只受成文法的明确限制,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逻辑,一切“法律明文所设置的界限”以外的限制,都意味着对人权的侵犯;国家权力是为保障人权而存在的,是公民充分享受和实现人权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离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便只有回归到“自然状态”中去, 回归到祈祷上帝保佑或私立救济的状态之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条件和手段。
44.基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行政长官、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互相制衡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 行政长官有一定的解散权。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如果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果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二) 立法会有使行政长官辞职的权力。基本法规定,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时就必须辞职。基本法还规定,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时,行政长官必须辞职。(三) 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四) 立法会对行政长官有弹劾权。基本法规定,如果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果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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