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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9年10月自考(课程代码:00169)房地产法试题参考答案

2017-07-21 15:55来源:重庆自考网
2009年10月自学考试房地产法试卷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B    5、A    6、A   7、A    8、D    9、B    10、C
11、A   12、B   13、B    14、D    15、A   16、B    17、A   18、C    19、C    20、A
21、A    22、D    23、B    24、A    25、C  26、D  27、A  28、C  29、B  30、C  31、A
32、D  33、C 
二、多项选择题
34、BCDE  35、ABCDE  36、BD  37、ABCD  38、ABCD
三、名词解释题
39、是指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用部分的持分权以及因共词关系所生的成员权。
40、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自行过渡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通常又称为过渡费。
41、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房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房屋预售又称“卖楼花”。
42、是指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43、是指已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四、简答题
44、(1)土地公有原则。(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6)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45、(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3)通过租赁厂房和场地的方式。(4)通过企业拍卖或租赁经营方式。(5)与农村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46、按照《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交付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具体责任是:(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功能受到影响,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7、(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移交有关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论述题
48、发包方的权利包括:(1)发包的权利;(2)监督的权利;(3)处理的权利。发包方的义务包括:(1)维护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尊重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3)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4)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六、案例分析题
    49、(1)甲公司将已出租给乙公司的房屋抵押给丙公司,不需要获得乙公司的同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2)未登记对抵押合同没有影响,抵押合同有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阅的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3)丙公司可以将房屋拍卖。承租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公司拍卖之后,房屋的买受人并不能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4)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收取租金来充抵自己对甲公司的债权。租金请求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本案中甲公司是出租人,拥有租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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