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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1年10月自考(课程代码:00243)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参考答案

2017-09-20 21:52来源:重庆自考网
全国2001年10月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答案
课程代码:0024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C           2.B           3.B            4.B           5.D
6.B           7.C           8.D            9.D           10.C
11.A         12.C          13.B           14.B           15.C
16.A17.A18.A19.C20.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21.ABCDE       22.ABCE          23.ABC        24.ABCD      25.CDE
26.ACDE        27.ABCDE         28.BD         29.ABE       30.BC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32.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33.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定程序和方式,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的方式。
34.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互相协助,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5.诉讼权利的承担,就是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
(1)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其实体权利和义务由其继承人承受,与实体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也应由其继承人承受。
(2)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权利的承担,必须严格审查。
(3)司法人员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不论是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还是执行程序中,都有可能出现诉讼权利的承担问题。
36.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包括:(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
但是,涉外管辖的规定与一般管辖有着一定联系,如涉外诉讼管辖不得违背我国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外诉讼管辖也适用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的规定。
37.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1)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在民事诉讼进行和执行过程中实施的,而不是在诉讼之外实施的。(2)行为人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且是故意实施的。(3)行为人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客观上造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以上三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强制措施。
五、论述题(本大题10分)
38.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上诉的案件可以调解,也可以判决。如果当事人就案件的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后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针对不同的案情,作出以下不同的
裁判:第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原判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请求不成立的,应当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依法改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作出判决,对适用法律部分依法改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在查清事实后可以依法改判。第三,裁定发回重审。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除少数情况下,由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外,一般情况下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3小题,第39、40小题各5分,第41小题10分,共20分)
39.(1)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属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分别住在朝阳区、崇文区、丰台区。因此三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如果李×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应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如果三个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则由三个法院共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5)如果三个法院协商不成,则应由这几个法院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
40.本案原告是李辉,被告是李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李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王春凯。
理由:(1)李辉属合法继承人,李健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李辉以自己名义起诉,而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
(2)被原告声称侵犯其民事权益,并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为被告,被告李健独自继承遗产,与李辉产生实体法律关系争议,被起诉而成为被告。
(3)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的独立的请求,并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他人诉讼中的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李艳符合上述条件。
(4)本案的王春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为维护自己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王春凯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1.对原告王山的撤诉申请,因被告已提起了反诉,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准许。因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当事人不得利用撤诉的方式规避法律,不得因撤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王山的撤诉行为显然是在规避法律对其的制裁,如果准许其撤诉,就可能因此而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此案应当用缺席判决方式审理。对于原告王山提起的本诉,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不准其撤诉。对王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法院应当缺席判决。对于被告提起的反诉,本诉的原告王山经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同样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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