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重庆自考网!  今天是

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2018-06-14 10:44来源:未知

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渝考办[2002]2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及教育部、全国考办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考生可申请免考八年有效期内的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能判断其内容相同。下同。)考试成绩合格,且学分(18授课学时的内容份量为1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中的课程。

 

 1、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生;

 

 2、普通高校本科肄业生、退学生;

 

 3、符合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条件者;

 

 4、市外转入已取得自学考试合格成绩者。

 

 第三条 具体规定

 

 1、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2、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报考不同类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3、取得专门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例如:英语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英语(一)、英语(二);汉语言文学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等。

 

 4、各类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程。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学历层次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6、其他学业考试的免考课程:

 

(1)凡已取得教育部统一组织的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证书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的综合英语(一);取得六级证书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的综合英语(一)、综合英语(二)。

 

(2)凡参加全国考办组织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各级笔试成绩合格者:PETS-2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或“基础英语”;PET-3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基础英语”、“英语(二)”,PET-4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基础英语”、“英语(二)”和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的“综合英语(一)”,PETS-5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基础英语”、“英语(二)”和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的“综合英语(一)”、“综合英语(二)”课程。

 

(3)凡取得全国考办统一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CRE)一级(含一级)以上证书的或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计算机操作基础”模块合格证书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凡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中的“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的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课程。

 

(5)凡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证书的可免考《微机原理及应用》(含实践)和《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课程。

 

(6)凡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中的“程序设计”模块证书的可免考《计算机软件基础》(含实践)和《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含实践)课程。

 

(7)凡取得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日语、俄语、德语、法语等级证书考试四级证书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和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的综合英语(一)。

 

 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要求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课程,又符合所报专业考试计划(或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可免考相关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考试课程。

 

 8、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实验课程,可免考自学考试的名称及要求相同的实验课程。

 

 第四条 申请课程免考的考生(含外省转入我市及市内需合并档案的考生),应按《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理转、免考工作试行办法》办理手续。

 

 第五条 新旧计划过渡课程对应的有关规定替代办法

 

 1、新旧计划过渡课程对应采取按公共课、共同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分类,按新旧计划对应衔接表进行替代。

 

 2、新旧计划课程对应替代原则上不办理免考手续,由市里自考微机管理系统统一处理。

 

 第六条 纪律规定

 

 1、申请课程免考的考生,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伪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严格按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规定进行处罚。

 

 2、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在办理课程免考手续中,有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出,严格按《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舞弊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中等专业自学考试的免考规定

 

 1、普通中学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一专业类中专专业的,可免考文化课、(政治、数学、语文)及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要求相同的课程。

 

 2、凡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高中段含普通高中、职高、技校毕业证书者,参加中等专业自学考试的,可以免考政治、数学和语文公共文化课程。

 

 3、取得“珠算四级证书”的,可免考计算技术课程。

 

 第八条 附则

 

 1、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基础课是指政治经济学(财经类)、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

 

 2、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政治课程是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本规定由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篇:重庆市自考衔接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一篇: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舞弊处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