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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复习笔记(共三十章)

2013-06-17 20:37来源:重庆自考网
《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
第一章 公证制度概述
第一节 律师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公证法律关系的要素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具体说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依法进行的,同时又是对等的、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双方既享受权利,又必须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公证的特征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一)公证与认证的关系 公证与认证既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又有密切联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两者行为的主体不同,两者的作用不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三)公证与签证的区别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
(四)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的区别 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序不同。
第二节  公证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一)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二)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三)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的差异。
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
1. 两者的性质不同。2. 两者的当事人不同。 3. 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4. 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5. 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
(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有着密切联系
1. 两者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2. 公证制度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的负担。3. 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 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第三节 公证机构的任务
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包括
以下几方面的任务:
一、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证机构的首要任务
二、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是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
三、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公证机构的又一重要任务
第四节 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我国30年代至40年代的公证制度                 二、新中国的公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三、公证工作削弱和停办时期                         四、公证工作的恢复和发展
第二章 公证机构的组织设置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 公证机构的性质
一、公证机构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法定的国家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证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公证机构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证明制度
公证机构的双重性:既是国家证明机构,又是法律服务机构。
第二节 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
一、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
根据司法部的精神,建立了国家公证处(该公证处两年后更名为长安公证处)、省、自治区、州、盟公证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便利群众,在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垦区、林区、矿区也有设立公证处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还可设立公证处的办事机构,部分乡镇、保税区、经济开发区也建立了公证处或公证处的派出机构。
公证处之间的关系。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它们都是国家的证明机构,它们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统一行使国家公证权,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公证处的人员组成
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四种。公证处根据业务的需要,还可以配备翻译员、打字员等业务辅助人员的行政工作人员。
第二节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第一,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第三,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第三节 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本原则依据公证机构的职、责、权,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的原则,以避免其他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非法干预、干扰正常的公证工作,保证办证质量,维护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自愿公证是指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法定公证,是指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需要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第五节 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
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17条规定的条件的,公证处就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六节 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公证员应当亲自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谈话,审查当事人的事实意愿,审查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或文书及其有关证明材料,依据事实、法律、经验和感受,确认申请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和符合公证的条件,并作出出具公证书、拒绝公证或终止公证的决定,并对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节 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某个几个公证人员不参加办理与自己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公证事实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益关系;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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