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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自考衔接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8-06-14 10:44来源:未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重庆市衔接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渝考办发[2006]40号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衔接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主考学校及有关助学单位开展衔接考试工作的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展自学考试一类助学工作具备的基础条件、衔接考试工作教学及管理人员配备、拟开考衔接考试专业的生源及办学地点等情况。

 经实地考察,十五个工作日内,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自考委”)对申报单位予以正式答复。

 第三条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式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庆市自考办”)根据自学考试重庆市已开考专业设置相关衔接考试专业,凡自学考试重庆市已开考专业调整,相关衔接考试专业同步调整。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衔接考试工作中,新开考衔接考试专业的申报、相关命题工作及评卷工作的教师(含有关助学单位推荐教师)选派、对应衔接课程考核的组织管理、有关课程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及考生毕业考核(包括毕业论文答辩或毕业设计考核等)、衔接考试专业毕业生申报材料的初审等,归口到主考学校。

 有关独立设置职业技术学院、助学示范园区,经重庆市自考办批准后,方可开展对应衔接课程的报名、报考等考务考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展衔接考试工作的主考学校之间、主考学校与有关助学单位之间应保持经常性工作交流,主考学校应按工作要求吸纳有关助学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参与衔接考试相关环节工作。

 第六条开展衔接考试工作的主考学校及有关助学单位应完成重庆市自考办委托的有关衔接考试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专业管理及助学

 第七条衔接考试专业考生对象应为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入学考试且被正式录取的各类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及自考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形式在校学生参加衔接考试专业学习的,应到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报名。

 主考学校及有关助学单位应按自学考试一类助学形式开展衔接考试专业助学工作,助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主考学校及有关助学单位应严格按衔接考试专业计划进行助学,严格按本科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要求组织教学、考试及实践性环节考核等,把握教学标准,确保教学质量。

 第九条凡考生具有衔接考试专业计划中涉及且符合自学考试免考规定的课程,则衔接考试专业计划中该课程按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处理。

 第十条凡考生具有衔接考试专业计划中对应衔接课程所指其他教育形式相应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则相应自学考试课程按对应衔接课程处理;否则,该自学考试课程应按专业必修课程处理。

 第十一条凡主考学校及有关助学单位备案开考本校未举办的衔接考试专业,原则上应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类助学开考专业申报表》报送该专业其他教育形式教学计划,以利于该衔接考试专业计划的调整并增强其普遍适用性。

 第十二条凡停考的衔接考试专业,根据考生情况,原则上应过渡到相同二级学科的其他同层次衔接考试专业,主考学校应配合重庆市自考委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经重庆市自考办正式批准在校外点开展衔接考试专业助学工作的主考学校及有关助学单位,应全权负责相关助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严格教学、规范管理,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其他衔接考试工作规定。

 第三章考试管理

第十四条衔接考试专业主考学校及有关助学单位应坚持“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凡参与命题工作、评卷工作的教师不得进行相关课程的教学或辅导。

第十五条凡有关课程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考生毕业考核(包括毕业论文答辩或毕业设计考核等),应由主考学校自考办负责实施。

有关助学单位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就上述考核实施方式及地点等,可与主考学校自考办协商制定保证考核质量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衔接考试专业的对应衔接课程于每年5、11月安排考核,由重庆市自考办统一组织,相关主考学校自考办负责具体实施,同时主考学校自考办应提前向重庆市自考办报送考核具体实施方案。

主考学校应做好该考核的评卷、登分工作,并及时向重庆市自考办上报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相关主考学校应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试题命制的规范及要求做好对应衔接课程考该命题工作,试题按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由重庆市自考办统一实施试卷组配、试卷印制。

第十八条衔接考试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按规定于每年1、4、7、10月进行统一考试,由重庆市自考办统一组织,区(市)县自考办负责具体实施,考场应设在有电子监控的规范化考场。

主考学校及有关助学单位应按规定的集体代码组织考生集体报考,报考数据须及时报送当地区(市)县自考办,由当地区(市)县自考办将报考数据统一上报重庆市自考办。

第四章考籍管理及毕业审定

第十九条主考学校及有关助学单位在衔接考试专业招生工作结束后,应于当地区(市)县自考办上报考试数据前将考生注册信息报送重庆市自考办。

第二十条重庆市自考办将在主考学校及有关助学单位上报对应衔接课程成绩时校验考生注册信息,凡未注册考生,其后期成绩重庆市自考办将不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衔接考试专业考生考试合格的专业必修课程可按需办理考籍转移手续,其合格的对应衔接课程仅该专业毕业审核时有效且不办理考籍转移手续。

重庆市自考办保存考生所有课程成绩,可供查询,但不打印对应衔接课程成绩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考生毕业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主考学校负责相关衔接考试专业毕业生申报材料的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毕业生申报材料统一报送重庆市自考办。

毕业生申报材料应附有考生的其他教育形式毕业证书复印件、成绩档案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鲜章),主考学校初审其原件时应严格审核。

第二十三条考生修完衔接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合格,有关课程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毕业考核(包括毕业论文答辩或毕业设计考核等)合格,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并具备其他教育形式毕业证,可申请办理衔接考试专业毕业手续。

经审查符合衔接考试专业毕业要求者,可获得重庆市自考委颁发、主考学校副署的自学考试相应层次毕业证,国家承认其学历。凡符合学位申请条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按相关程序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重庆市自考办制定的有关衔接考试工作实施规定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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